
东营旺豪化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2日取得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营旺豪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苯抽提及气分联合装置(二期工程)产品结构优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东环审[2025]1号)。
20万吨/年苯抽提及气分联合装置(二期工程)产品结构优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建设完成,并进入调试阶段。本项目环保设施已于2025年9月9日全部建成,于2025年9月11日开始调试,因此本项目环保设施调试起止日期为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要求,现将本项目环保设施调试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开,我司将依法积极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地点:山东省垦利胜坨化工产业园胜兴路以南、丰收路以东
联系人:孙总
电话:17754612508
建设项目建设规模:
东营旺豪化工有限公司位于20万吨/年苯抽提及气分联合装置(二期工程)产品结构优化项目位于山东省垦利胜坨化工产业园胜兴路以南、丰收路以东,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8°29'11.75",北纬37°34'25.12"。东营旺豪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苯抽提及气分联合装置(二期工程)产品结构优化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现有1套联合生产装置,包括65万吨/年芳构化单元、40万吨/年苯抽提单元、6万吨/年异构化单元和3000Nm3/h甲醇制氢单元,以及配套公辅、储运、环保工程等。在充分利旧现有生产设备设施的基础上,通过调整部分工艺参数、增设部分管线等技改措施,优化项目现有产品结构。优化后的产品方案为年产18万吨苯、1.0万吨甲苯、23万吨混二甲苯、2.0万吨精制石脑油、0.9989万吨石油醚、16万吨粗己烷和4.0万吨工业庚烷,产品总产能基本不变。项目总投资42万元,环保投资为4万元。
建设项目污染物产排情况、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执行标准:
废水:本项目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硫污水、化验室废水、依托的脱盐水制备系统浓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和初期雨水。芳构单元产生的含硫污水依托现有酸性水汽提装置预处理,处理后的净化水再回用于芳构单元工艺注水;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验室废水、初期雨水等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隔油+两级气浮+好氧生化+沉淀”工艺,出水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限值及胜坨镇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胜坨镇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溢洪河。
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芳构化单元工艺加热炉烟气、罐区及装卸区配套催化氧化设施废气和装置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无组织废气,以及依托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
本项目芳构化单元的工艺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器,配套1根高38m、出口内径0.8m排气筒,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的表2中石油炼制工业“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SO250mg/m3、NOX100mg/m3、颗粒物10mg/m3)。
本项目和现有工程的原料及产品储罐损耗油气和装车废气均经油气回收装置回收后,再经催化燃烧装置燃烧处理,烟气经1根22m高排气筒排放,催化氧化装置尾气中SO2、NOx、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VOCs、苯、甲苯、二甲苯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的Ⅱ时段标准要求,正己烷、环己烷、甲醇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对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和隔油池加盖密闭后,废气负压收集至现有“氧化铁脱硫+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最终由1根高15m、出口内径0.15m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苯系物、VOCs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限值要求,苯、甲苯、二甲苯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排放限值要求;VOCs、苯、甲苯、二甲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浓度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要求;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苯系物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
噪声:本项目的主要噪声源为空冷器、压缩机、各类机泵等,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装置产生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瓷球、废溶剂、废白土、废脱氯剂、废脱硫剂、废干燥剂、废碱液、废催化氧化催化剂、依托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矿物油、废润滑油、废弃的润滑油桶、废弃的油漆桶、废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化验室废物及工作人员的生活垃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厂家回收处理或委托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年第四十三号修订)、《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月1号)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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